2009-12-18

家暴修例通過 保障同性同居情侶

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2009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明年1月1日生效,條例擴大《家庭暴力條例》保護範圍,涵蓋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無論兩人是同性或異性。公民黨吳靄儀(相關)提出修正案,刪除政府提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之間的關係」,以「兩名同性人士的同居關係」取代,但遭否決。

吳靄儀解釋,條例中「情侶」譯成英文為as a couple,但她認為情侶的意思是愛人,而兩人是否「愛」,涉及主觀判斷,法院審理時便需要決定兩人是否情侶,但她認為兩人是否相愛,根本不應由法庭處理,「同居關係是有案例,情侶是沒有案例,問世界情為何物,情是沒有法庭定義,連武俠小說也沒有!」

吳靄儀倡刪「情侶」字眼 遭否決
勞工及福利局長張建宗反駁說,吳靄儀的修訂案沒有為同居關係立下清晰定義,令條例容易引起爭拗。

[2009.12.17/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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