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09

香港同性戀納入法例保護

南方都市報/2010-01-07
新《家庭暴力條例》實施,但港府在法律上不承認同性關係地位深港記者康殷報道在香港,異性同居者面對家庭暴力,理所當然享受法例保護。現在,香港的同性同居者遭遇家庭暴力,也不再需要忍氣吞聲,遮遮掩掩。剛實施的《家庭暴力(修訂)條例》,正式將同性同居者及前同性同居者納入保障範圍。但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強調,立法保護同性同居者,並不等於政府在法律上承認同性關係地位。

香港的《家庭暴力條例》于1986年制定,目的在於遭受家庭暴力時,可提供民事救助,讓配偶和異性同居者及其子女,通過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免受另一方的騷 擾。港府在2008年8月把《條例》保障範圍延伸至前配偶和前異性同居者,以及其他直系及延伸家庭關係成員。去年12月16日,立法會三讀通過《2009年家庭暴力( 修訂)條例草案》,進一步將《條例》的涵蓋範圍延伸至同性同居者、前同性同居者及其子女。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解釋,目前異性同居人士受《家庭暴力條例》的法律保障。本次修訂《條例》,將同性同居者納入保障範圍,是考慮到與異性同居者一樣,處於親密關係的同性同居者或會因彼此之間的特殊關係不願意或不敢向警方舉 報同居施虐者的暴力行為。

張建宗表示,由於類似家庭暴力事件可于短時間內演變成人身傷害,甚至發生危害性命的局面,政府在不承認任何同性關係的法律地位的大前提下,同意在現有刑事法律框架上,為同性同居關係人士提供額外的民事救助。

經修訂後的《家庭暴力條例》中,首次定義了性別中立的“同居關係”,即“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不論同性或異性)之間的關係及包括已終結的這種關係”。修訂後的《家庭暴力條例》的簡稱亦改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以清楚顯示經修訂的《條例》亦適用于同居關係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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