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犯名冊有望落實 幼童機構僱主 可查應徵者前科
(明報)2010年1月19日
患戀童癖的中學男教師以招攬「口靚模」為名,拍攝多名11至15歲女童的裸露照,其間非禮,昨日被判囚49個月,令涉及性罪行教師問題再惹起關注。本報獲悉,保安局及警方正積極研究設立性罪犯名冊的可行性,以便照顧幼童機構如學校、補習社、幼兒中心及醫院兒童病房等,聘人前可查核準僱員是否曾犯性罪行。
不過,香港人權監察指出,為保障釋囚私隱及更生權利,建議當局縱使設立性罪犯名冊,亦應立法規管及設立機制,讓已改過的釋囚有機會從名冊「除名」。
法改會下月發表報告書,正式建議設立性罪犯名冊,認為這有助防範戀童癖罪犯出獄後當補習或音樂導師等接近兒童再犯案;據了解,保安局已準備好報告公布後一個月內作「正面回應」,而警方內部正考慮調動人手應付新名冊將帶來的工作量。
保安局將「正面回應」
近年屢有戀童犯出獄後擔任補習或音樂教師再侵犯兒童(見表),但本港現時只有制度保證有嚴重案底者不得當註冊教師或社工,但其他同樣可接觸幼童的敏感工作,如補習教師、音樂或體育導師、校工、青年中心輔導員等,其僱主卻一直無權審閱求職者是否有性罪行案底,易埋下計時炸彈。
2006年起,多名法官審理戀童案時均促請當局研究設立性罪犯資料庫,法改會08年7月遂發表諮詢文件,提出設立性罪犯名冊的臨時建議,報告書於下月發表,屆時會提出正式建議。
不會公開供查閱
據悉,最終建議與08年臨時建議類似,倡議中的性罪犯名冊屬行政措施,毋須立法,但不會公開讓所有公眾查閱。該名冊料只容許需要照顧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機構,在聘人前核實求職者有否性罪行紀錄。故合資格查閱名冊的機構,包括中小學、補習社、特殊學校、醫院兒童病房及幼兒中心等。
名冊落實後,上述機構便有權要求求職者提供是否有性犯罪紀錄,若求職者同意,僱主即可透過警方查核求職者有否性罪行紀錄,但警方只會口頭簡單告知「有」或「沒有」,而不會告知細節。至於求職者是否需要付查冊費?為子女聘用私人補習教師的家長又可否查閱名冊?消息人士未肯評論。
洗底後料亦可除名
報告又建議,凡觸犯、教唆或協助性罪行如非禮、強姦、與未成年者發生性行為、涉兒童色情物品罪行者,其名字即會列入名冊。但若被告最終獲輕判,即判監少於3個月,由於判刑後3年他們依例可獲「洗底」,故屆時其名字預料亦會從性罪犯名冊上消失。
保安局回應時指非常關注涉及兒童性罪行,該局與警方、律政司及社署代表均一直參與法改會性罪犯名冊研究。對於是否設名冊,保安局指持開放態度,但需待法改會公布報告書後小心平衡各方考慮才決定,以便保護兒童免受侵犯之餘,亦顧及釋囚私隱及更生需要。
明報記者 陳志偉 梁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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